申請人:江蘇天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582836號“TD天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587481號“天菱TIANLI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999910號“天菱閣TIANLINGG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104120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從呼叫及文字構成上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相同的顯著識別文字“天菱”,整體不易區(qū)分,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邢妍
鄭星笛
王繼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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