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盈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梵樂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29155號“DONGYING BOUTIQU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15953號“東櫻DONG YING”商標、第6914939號“東英DONGYI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外觀具有明顯不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含有相同的認讀文字“DONGYING”,且不足以形成獨特含義從而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兩個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兩個引證商標若共存于“美容院;按摩”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邢妍
鄭星笛
王繼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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