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東莞興際通衛(wèi)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07867號“興際通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952220號“東方之光及圖”商標、第13709636號“東方之光及圖”、第16600014號“國秋文化傳媒及圖”、第19595493號圖形商標、第23191883號圖形商標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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