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東小美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379830號“小美宜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商標局引證的第5132177號“美宜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132179號“美宜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商標專用期屆滿,其所有人未申請續(xù)展,該商標已喪失專用權,引證商標與申請商標不構成權利沖突。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之間的權利沖突已經(jīng)不存在,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商標局引證的第34213119號“小美鮮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撤銷注冊的商品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婧
陳紅燕
尤麗麗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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