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829005號“抖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6462964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該駁回決定已生效。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6288668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5364512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已被異議決定不予注冊,該決定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之間的權(quán)利沖突已經(jīng)不存在,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李婧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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