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朱健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76565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81602號圖形商標、國際注冊第732703號圖形商標、第1021341號“MATCHLESSMAN及圖”商標、第1248619號圖形商標、第18236324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引證商標三的圖形部分在構圖元素、表現手法、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圍巾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裝、領帶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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