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830276號“抖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6524509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異議決定不予注冊,該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已經不存在,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李婧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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