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800596號“抖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6510125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6833034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一、二注冊權利狀態(tài)尚不確定,屆時引證商標一、二將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商標宣傳及使用資料等。
經(jīng)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二仍為有效在先初步審定商標。引證商標一已被異議決定不予注冊,該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一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掃帚;蠅拍”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杯;玻璃瓶(容器);酸壇;瓷器裝飾品;花瓶;熏香爐;梳;牙刷;食物保溫容器” 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商品不類似,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二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掃帚;蠅拍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婧
陳紅燕
尤麗麗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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