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807690號“抖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6098212號“斗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6280047號“抖音”商標(第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6520789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一、二、三注冊權利狀態(tài)尚不確定,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將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并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商標宣傳及使用資料等。
經(jīng)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二、三仍為有效在先初步審定商標。引證商標一由我局駁回復審決定駁回,該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一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紙牌;臺球;箭弓;杠鈴;旱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誕樹;釣魚竿”與引證商標二、三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游戲器具;玩具” 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三指定使用商品不類似,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二、三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二、三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紙牌;臺球;箭弓;杠鈴;旱冰鞋;合成材料制圣誕樹;釣魚竿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婧
陳紅燕
尤麗麗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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