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845287號“抖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642246號“抖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6440974號“抖音麻辣燙douy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5297076號“抖音douyi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結構上、形態(tài)及整體感觀上都存在極大差異,不構成近似。且引證商標一、二、三注冊權利狀態(tài)尚不確定,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將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并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商標宣傳及使用資料等。
經(jīng)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之日,引證商標三仍為有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一、二為有效在先初步審定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在咖啡館;活動房屋出租等服務與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長期使用,足以與諸引證商標相互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婧
陳紅燕
尤麗麗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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