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欣妤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61133號“貝朵拉”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長期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8280867號商標、第22685093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宣傳使用圖片、納稅證明、作品登記證書、相關合同等復印件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申請人未針對上述駁回決定提起復審申請,該駁回決定現(xiàn)已生效。引證商標一已不構(gòu)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貝朵拉”與引證商標二的顯著標識性文字“貝娜朵拉”文字構(gòu)成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用品(文具)、磁性寫字板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家具除外的辦公必需品、磁性寫字板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曉曉
王陽
項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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