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正方熊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407878號“方方英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86948號商標、第18423324號商標、第5255625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三期滿未續(xù)展,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因注冊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方方”,且未形成新的整體含義以資區(qū)分,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游戲器具、玩具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風箏、玩具氣球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游戲機、帶有液晶顯示屏的便攜式游戲機、視頻游戲機器、游戲機控制器、視頻游戲操縱桿、用于兒童教學的電子游戲器具、家用視頻游戲機、與電視機接收器連用的游戲機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游戲機、帶有液晶顯示屏的便攜式游戲機、視頻游戲機器、游戲機控制器、視頻游戲操縱桿、用于兒童教學的電子游戲器具、家用視頻游戲機、與電視機接收器連用的游戲機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游戲器具、玩具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合議組成員:劉曉曉
王陽
項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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