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家口微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語恒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826808號“張口辦”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第一款第(三)款規(guī)定。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多年的使用和廣泛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張口辦”組成,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標識加以識別,整體缺乏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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