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杜濤
委托代理人:陜西圣拓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陜西怡康醫(yī)藥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因第11146688號“璞太和”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19]第Y008483號決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原撤銷被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以下稱指定期間)在醫(yī)療診所服務上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復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間內,申請人一直合法持續(xù)使用復審商標,且復審商標在消費者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對復審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商標許可備案通知書及被許可人主體資格證明;2、系爭商標的使用照片、營業(yè)場所照片、宣傳冊照片;3、系爭商標的處方箋、票據及檢驗單;4、廣告合同。
申請人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證據(序號接上):5、處方箋及收據、檢驗報告單;6、中醫(yī)館使用“璞太和”商標的照片;7、員工名片及宣傳頁。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2年7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3年11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4類美容院;寵物飼養(yǎng);庭園設計;眼鏡行、醫(yī)療診所服務上,專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被申請人于2018年7月30日對復審商標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對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醫(yī)療診所服務予以撤銷。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商標的決定,對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醫(yī)療診所服務予以撤銷,申請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復審。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問題為,申請人是否在指定期間在醫(yī)療診所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本案中,證據1可證明申請人將復審商標許可給西安新城杜萬全堂中醫(yī)醫(yī)院有限公司使用,該公司為復審商標的合法使用主體。證據2至7均為自制證據,在無其他具有公信力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能證明所載事項已得到實際履行。綜合考慮本案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在復審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業(yè)使用,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應予以撤銷。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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