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金源銘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540554號“醫(yī)通天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506359號“醫(yī)通健康”商標、第20506404號“醫(yī)通在線及圖”商標、第11525769號“醫(yī)通商城”商標、第5318570號“醫(yī)通”商標、第11554269號“醫(yī)通商城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市場營銷;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為商業(yè)或廣告目的編制網頁索引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拍賣、計算機數(shù)據庫信息編入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以上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商業(yè)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通過網站提供商業(yè)信息;會計;尋找贊助”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類似,雙方在非類似服務上共存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商業(yè)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yè)管理;通過網站提供商業(yè)信息;會計;尋找贊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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