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西源資味茶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麥田在線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287525號“柒方緣”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986868號“七方”商標、第5986850號“七方”商標、第5986870號“七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蜂蜜、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維生素制劑、茶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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