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重慶貓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249529號“貓寧”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25985102號“貓寧尚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5985095號“寧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5985104號“貓寧甄選”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5985101號“貓寧樂購”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25985097號“寧貓樂購”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所有人系關(guān)聯(lián)企業(yè)。引證商標一至五所有人出具了同意書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標共存同意書》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已出具《商標共存同意書》同意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共存,且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尚有區(qū)別,故申請商標可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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