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光頭佬聯(lián)圣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永華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46873號“光頭兄弟GUANGTOUXIONGD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根據其主品牌“光頭佬”所獨創(chuàng)的系列品牌名稱,經過宣傳和使用已與申請人產生唯一、對應的聯(lián)系。二、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109188號“光頭兄弟GUANGTOUXIONGD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系其權利人在明知申請人在先“光頭佬”品牌發(fā)展前提下提起的惡意搶注申請,引證商標權利人的行為惡意明顯,嚴重破壞了市場的商標秩序。引證商標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綜上,請求待引證商標撤銷復審案件審結后再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企業(yè)信用信息、榮譽證明、經營資質證明、申請人創(chuàng)始人商標注冊信息、引證商標流程狀態(tài)頁面、企業(yè)關系圖譜復印件。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養(yǎng)老院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養(yǎng)老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呼叫及文字構成相同,在視覺印象上幾近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該兩商標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服務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其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兩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關于引證商標系對其商標惡意搶注等主張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我局在此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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