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云南品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聯為知識產權服務事務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59413號“元斛yuanhoo 貢 元斛,厚待腸胃,厚待自己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461139A號、第251323號、第9796042號、第4468277號商標在呼叫、文字、整體外觀等方面有所區(qū)別,商標并存使用,不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馬霄宇
李寧
馮洪玲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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