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鵬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883165號“軒禾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8043763號“禾軒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產(chǎn)品包裝圖片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軒禾源”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鳀魚(非活)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肉、魚(非活)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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