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64167號“翰?!鄙虡耍ㄒ韵路Q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983839號“瀚?!鄙虡耍ㄒ韵路Q引證商標一)已無效,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二、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402625號“瀚?!鄙虡耍ㄒ韵路Q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申請。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因?qū)S脵嗥跐M未申請續(xù)展注冊已不再享有在先權,故其現(xiàn)已不再構(gòu)成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說明書、圖畫、書畫刻印作品四項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海報、宣傳畫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翰海”與引證商標二“瀚?!钡暮艚邢嗤谖淖謽?gòu)成、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若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四項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目錄冊等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前述條款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說明書、圖畫、書畫刻印作品四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目錄冊等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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