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7120715號“JD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設計,具有顯著性,經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建立起了一一對應關系,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97553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簡介、官方網站截圖、廣告宣傳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英文部分在文字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木材砍伐和加工等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木材砍伐和加工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趙麗紅
張旭
馬媛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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