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魏博韜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575889號“六禾谷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3344907號“六和谷 LUHE CERE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且已與申請人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申請商標若被駁回,將給申請人帶來極大損失。故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谷類制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谷類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場,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澤然
孫萍
康陸軍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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