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省金沙縣貴奇酒廠
委托代理人:貴州先行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98439號“貴奇1918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929700號“壹玖壹捌1918及圖”商標、第21492674號“壹玖壹捌1918”商標、第5709280號“壹玖壹捌1918及圖”商標、第19929701號“壹玖壹捌1918及圖”、第19929702號“壹玖壹捌1918及圖”、第20105509號“壹玖壹捌1918及圖”、第20105532號“壹玖壹捌1918及圖”、第23052251號“壹玖壹捌1918”(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八)在整體外觀、顯著特征、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廠區(qū)及車間圖片、檢驗報告、銷售合同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開胃酒、白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開胃酒、米酒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八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至八相混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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