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乓乓響農(nóng)副產(chǎn)品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鼎力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425022號“乓乓響”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已對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646760號“乓乓響”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處于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撤銷程序中,仍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以上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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