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鋒涇(中國)建材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018341號“家樂邦gallope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5235137號“家樂幫JIA LE BANG”商標、第8986220號圖形商標、第3742022號“DME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及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三、已有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共存注冊。四、引證商標一處于異議程序中。綜上,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以光盤形式提交了百度搜索信息、“DME”解釋頁面、舉證商標信息、企業(yè)介紹、企業(yè)變更證明、所獲榮譽及證書、審計報告、納稅證明、公益活動資料、宣傳使用情況、在先案例等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已經異議程序被準予注冊,故其現(xiàn)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二、三在標識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維生素制劑、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兩項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認讀漢字“家樂邦”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認讀漢字“家樂幫”的呼叫相同,在文字構成、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該兩商標若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其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在上述兩項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消毒劑一項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該項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前述條款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授權確權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之情形不能成為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消毒劑一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維生素制劑、醫(yī)用營養(yǎng)食物兩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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