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水墨龍騰國際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眾聯(lián)一諾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39829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所引證的第10482842號圖形商標、第7015755號“SENDAI IKUEI GAKUEN及圖”商標、第586141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較強顯著性,經(jīng)申請人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第41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商標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組織表演(演出)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組織表演(演出)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及引證商標二在指代事物、外觀設計、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41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吳彤
龔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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