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THOMAS STARZ
委托代理人:北京謝天晴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67025號“Plant B”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486483號“plant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含義、構成元素及外觀上均存在明顯差異同,不構成近似商標。據此,請求準予在第29類、第32類指定使用的復審商品上向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經復審認為,在第29類商品上,申請商標獨立認讀部分“Plant”與引證商標“plante”在文字構、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酸奶飲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冰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在第30類商品上,申請商標獨立認讀部分“Plant”與引證商標“plante”在文字構、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果昔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冰茶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9類、第32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會芳
李佳潔
劉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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