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寶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963902號“MIN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質量評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719676號“小刷頭min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053281號“美楽多mini及圖”商標、第5441615號“Mini139及圖”商標、第5441624號“mini139”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構成要素、含義、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未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一至三已被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三、申請商標是申請人旗下著名汽車品牌“MINI”的系列商標之一,通過申請人的宣傳和使用,在中國市場上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確定且對應的關系。四、在先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案件中判定申請人商標與“美楽多mini及圖”商標不近似。綜上,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光盤形式):1、品牌介紹、中文版宣傳畫冊及書刊、《全球名車錄》(中文版)、媒體報道、廣告宣傳材料等“MINI”系列商標知名度證據(jù);2、相關決定書;3、申請人在第42類服務上注冊的“MINI”系列商標的檔案。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至三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均已被依法撤銷,故其現(xiàn)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已明確放棄申請商標在“質量評估”一項服務上的復審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務上的駁回決定已生效,本案復審范圍僅限于“技術項目研究;電信技術咨詢;信息技術咨詢服務;計算機系統(tǒng)遠程監(jiān)控;技術研究;節(jié)能領域的咨詢;提供關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議和咨詢;能源審計”服務(以下稱復審服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項目研究;能源審計”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質量檢測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技術項目研究;電信技術咨詢;信息技術咨詢服務;計算機系統(tǒng)遠程監(jiān)控;技術研究;節(jié)能領域的咨詢;提供關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議和咨詢;能源審計”八項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質量評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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