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倫迪恩調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399216號“AUR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在“番茄醬(調味品)”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故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903322號“AUR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商品。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413101號圖形商標、第19431365號“樂福絳 LOVE JIANG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二、三)區(qū)別明顯,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官網介紹及中文譯文;
2、引證商標二、三及其他商標檔案信息;
3、在先裁定書。
經復審查明:鑒于申請人放棄了申請商標在番茄醬(調味品)商品上的復審申請,故我局作出的該項商品駁回的決定已生效,我局對此予以確認。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整體存在一定區(qū)別,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亦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醋、芥末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醋、咖喱粉(調味品)商品屬于同一種及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由英文“AURAN”及圖形構成,其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二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雙方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能夠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依據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宇
田益民
劉 暢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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