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帝夢喜樂集團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260918號“TYLOHEL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234681號“HELOTYLO”商標、第25174504號“TYLOHELO”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二、引證商標一處于撤銷程序中,申請人將對引證商標二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其針對引證商標一提出撤銷申請及對引證商標二提出異議申請的申請文件作為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經(jīng)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決定予以維持,該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二現(xiàn)處于異議程序中,截至本案審理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英文“TYLOHELO”構成,其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桑拿浴設備、照明器械及裝置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桑拿浴設備、燈等商品屬于同一種及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宇
田益民
劉 暢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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