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香格里拉國際飯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819527號“adventure zon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065512號“ADVENTURE及圖”商標、第18348577號“z.on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區(qū)分明顯,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同意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花瓶商品,申請人放棄上述商品后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971017號“zon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綜上,申請商標應當在除花瓶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放棄在花瓶商品上的專用權(quán),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認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駁回決定生效,我局僅針對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是否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進行審理。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牙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主要認讀部分“ADVENTURE”、引證商標二“z.one”在整體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瓶、垃圾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野營烤架、洗衣用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會芳
李佳潔
劉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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