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傳易音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沃森(深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377525號“BOOMPLA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669263號“BOOXPLA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0131038號“書戲英語 BOOKPLAY”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二得以共存,故申請商標亦可初步審定。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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