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遠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925697號“精益鋁模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56702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給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使用證據等。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尚未確權消失,依然是在先有效的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馬霄宇
李寧
馮洪玲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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