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仁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090261號“教材輔導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265601號“教學輔導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報紙、期刊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海報;連環(huán)漫畫書;書籍;圖畫”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類似,雙方在非類似商品上共存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教材輔導幫”,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標識加以識別,整體缺乏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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