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福建省夢尼克貿(mào)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晟軒智匯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86892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203264號 商標、第12242377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呼叫、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元素、表現(xiàn)手法、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墊枕、家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枕頭、家具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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