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卡特彼勒(青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偉(上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248475號“卡特山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6246282號“卡特山工”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399530號“卡特”商標、第1977047號“卡特CA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已有與本案情形相類似的商標獲得注冊,故申請商標亦應初步審定。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一信息;申請人官網(wǎng)信息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經(jīng)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其所有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我局提出復審申請,駁回決定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引證商標一已被駁回,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架空運輸設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繩纜運輸裝置和設備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以上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產(chǎn)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二、三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二、三相混淆。此外,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崔天恩
常兆莉
王訓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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