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zhèn)華強酒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國際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38174號“龍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378686號“老龍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52012號“臺龍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8317260號“龍臺烈”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9940675號“龍臺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0602030號“醉龍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330801號“龍臺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33955129號“新龍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37497732號“龍臺大業(yè)”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均處于無效狀態(tài),故上述引證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引證商標三尚處撤銷程序中,請求待引證商標三權(quán)利狀態(tài)確定后再審理本案。諸引證商標得以共存,故申請商標亦可初步審定。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二、四駁回復審決定書、引證商標三流程打印頁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決定予以駁回。該《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已生效。
引證商標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予以駁回。該《商標駁回通知書》已生效。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二、四、五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故上述引證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三為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開胃酒、白蘭地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六至八核定使用的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龍臺”與引證商標一、六至八顯著文字“龍臺”在呼叫、含義等方面相同;申請商標“龍臺”與引證商標三文字“臺龍”文字構(gòu)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三、六至八已分別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旭
王超
黃許麗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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