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陜西佳悅母嬰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豬八戒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451351號“膚蓓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屬于暗示性標志,并無詞典含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產生誤認。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1599831號“膚倍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字形、含義上差異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三、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權利人所處地域、行業(yè)領域具有一定差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四、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產生了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信息截圖、銷售單據(jù)、產品照片等證據(jù)復印件。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已經駁回復審程序被駁回注冊申請,故其現(xiàn)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普通印刷字體表現(xiàn)形式的漢字組合“膚蓓愛”,使用在指定的醫(yī)用營養(yǎng)品等復審商品上,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4月2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