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綻放文創(chuàng)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耶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892356號“綻放文創(chuà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9731748號“綻放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被提出撤銷申請;申請商標與第15206051號“夢想 蛻變 綻放 MARY KAY 20周年YEAR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推廣,已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畫冊、報道資料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已失效,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提供娛樂設施、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現場表演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在該部分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音樂會等其余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綻放文創(chuàng)”與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文字部分“夢想 蛻變 綻放”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存于上述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能夠與引證商標二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提供娛樂設施、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現場表演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龔玉杰
袁靖涵
吳彤
2020年04月29日
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