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仁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461732號“輔導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美術作品,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和獨創(chuàng)性。且經(jīng)多年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記證書、公眾號截圖作為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輔導幫”構成 ,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6類印刷品、海報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點,不能起到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獲得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宇
田益民
劉 暢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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