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寧波韓太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綠色通道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795541號“hail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特征,與部分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233721號“海路及圖”商標、第1543191號“海陸HAILU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由英文“hailu”及圖形構成,其文字部分與引證商標二的英文文字在構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兩商標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火柴、點煙器用氣罐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火柴、吸煙用打火機等商品屬于同一種及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梁宇
田益民
劉 暢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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