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茂凱進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221396號“艾米iMe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5218474號“艾米”商標、第7890024號“艾米爾”商標、第8058246號“艾米斯及圖”商標、第16608091號“艾米坊”商標、第24531715號“艾米兒”商標、第31958210號“艾特米”商標、第16685377號“花寸ime”商標、第8706278號“艾米屋”商標、第8270819號“覓mee及圖”商標、第23299300號“艾米&咕嚕及圖”商標、第10381448號“mee www.mmee.cc及圖”商標、第27410520號“艾米香”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1.引證商標一因商標專用權注冊期滿未辦理續(xù)展手續(xù);引證商標二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銷,撤銷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六的駁回復審申請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駁回;現(xiàn)上述商標均已喪失商標專用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的在先權利障礙。2.引證商標八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銷,現(xiàn)撤銷決定尚未生效。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七、九、十一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體尚可區(qū)分,并存于市場不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故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漢字“艾米”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三、四、五、八、十、十二,且整體含義無明顯區(qū)別,均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餅干;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凍干食品;谷類制品;糖果”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餅干等商品、引證商標四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引證商標八核定使用的谷類制品等商品、引證商標十核定使用的營養(yǎng)補充劑等商品、引證商標十二核定使用的松糕(蛋糕)等商品相比較,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復審理由書中涉及的使用照片等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上述諸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引證商標八是否有效不影響本案結論。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方便面;面條;咖啡;掛面;方便粉絲”商品,與引證商標三、四、五、八、十、十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類似,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請商標與上述諸引證商標均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方便面;面條;咖啡;掛面;方便粉絲”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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