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常州赫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78558號“赫田”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原創(chuàng)設計,具有顯著性。且申請商標為申請人企業(yè)字號,不會直接指向“赫田”烈士,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商號一致,本案不足以認定申請商標指向烈士姓名從而易產生不良影響。尚無充分理由認定申請商標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牛三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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