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茶尖尖品牌推廣(武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點知識產(chǎn)權運營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張劍
委托代理人:義烏市雙龍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6月04日對第27945627號“茶尖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茶尖尖”是申請人企業(yè)字號及其與關聯(lián)協(xié)會共同打造的品牌,經(jīng)使用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企業(yè)字號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相同,其注冊使用易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二、據(jù)商標網(wǎng)數(shù)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被申請人共有1277條商標申請數(shù)據(jù),超出了正常商業(yè)經(jīng)營需求,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的第27199091號“茶尖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7948264號“茶尖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四、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并造成不良影響。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光盤證據(jù)):
1、申請人企業(yè)介紹材料;
2、申請人及分公司店鋪照片;
3、宣傳使用材料;
4、榮譽材料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引證商標一已無效,引證商標二的申請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故二者不構成爭議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二、被申請人名下僅申請了33件商標,完全符合正常經(jīng)營所需,不存在囤積商標的故意。三、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商號及在先使用的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符合《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了其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商標注冊信息等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一、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17年12月7日申請注冊,2019年1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等服務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1月27日。
引證商標一由本案申請人于2017年10月31日申請注冊,該商標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予以駁回。
引證商標二由本案申請人于2019年5月5日申請注冊,2020年4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會計服務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至2030年4月13日。
二、至本案審理之時,被申請人名下申請了92件商標,大部分商標標識為“卓畫”、“道朝”。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的獲準注冊日早于現(xiàn)行《商標法》的施行時間,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現(xiàn)行《商標法》,實體問題則適用2013年《商標法》。
據(jù)當事人理由、請求及我局查明事實,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申請人在先商號權,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從而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我局認為,據(jù)查明事實可知,引證商標一已被我局生效《商標駁回通知書》決定予以駁回。引證商標二的申請注冊日期晚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日期,故二者均不能成為爭議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針對焦點問題二,我局認為,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jù)或未顯示形成時間,或顯示的形成時間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后。且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亦未顯示其將“茶尖尖”商標使用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在服務目的、內(nèi)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故本案中難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及其“茶尖尖”商標在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業(yè)務領域經(jīng)使用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在先商號權,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情形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爭議商標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針對焦點問題三,我局認為,據(jù)查明事實二可知,至本案審理之時,被申請人名下92件申請商標,且大部分商標標識為“卓畫”、“道朝”,該申請行為符合正常商業(yè)經(jīng)營需要,尚未達到大量囤積商標的程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尚無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所指情形。另外,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系原則性條款,鑒于我局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對本案進行審理,故我局對此不再單獨評述。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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