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青島邁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創(chuàng)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600204號“MAGEN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6048658號“mage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和第5652064號“!magene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場中上述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二已被提起撤銷申請,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宣傳使用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的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撤銷決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
申請商標“MAGENE”與引證商標一“magee”字母構成相近,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鍛煉用固定自行車、體育活動用球、鍛煉身體器械、保護墊(運動服部件)、體育活動器械、鍛煉用固定自行車滾軸、護膝(體育用品)、護肘(體育用品)復審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釣魚用具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釣魚用具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其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宣傳使用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已經(jīng)能夠和上述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鍛煉用固定自行車、體育活動用球、鍛煉身體器械、保護墊(運動服部件)、體育活動器械、鍛煉用固定自行車滾軸、護膝(體育用品)、護肘(體育用品)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原玉
劉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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