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重慶乾開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慶鼎宏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963391號“開味開州”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開州”是古地名,一般公眾易將其認定為古時某個朝代的地名,而非我國現行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二、申請商標中的“開州”與“開味”組合在一起,具有強于縣級以上地名的含義。三、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2785698號“開味開 KAI WEI KA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四、申請人已經將申請商標投入了實際使用,并且在當地市場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五、經查,包含“開州”的文字商標在多個類別已獲準注冊。六、申請商標是當地政府重點支持打造的農產品區(qū)域公用品牌,對當地經濟、農業(yè)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影響。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包含“開州”二字的商標注冊信息、新聞報道等證據復印件。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漢字組合“開味開州”完整包含引證商標顯著認讀漢字組合“開味開”,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調味品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辣椒(調味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在上述一項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在這些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形成了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申請商標所采用的漢字組合“開味開州”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開州”整體尚可區(qū)分,已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調味品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佳潔
生茂
黃會芳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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