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鑄成聯(lián)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004616號“58企服”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133106號“企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場中上述商標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待定,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宣傳使用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
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的連續(xù)三年未使用部分撤銷決定已生效,在安全保衛(wèi)咨詢、社交陪伴、服裝出租服務上予以維持,在其他服務上予以撤銷。
經復審認為,
申請商標中文部分“企服”與引證商標“企服”文字構成相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知識產權咨詢、為法律咨詢目的監(jiān)控知識產權、域名注冊(法律服務)、法律文件準備服務、與合同談判相關的法律服務(替他人)、版權管理復審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安全保衛(wèi)咨詢等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安全保衛(wèi)咨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其余服務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宣傳使用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經能夠和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知識產權咨詢、為法律咨詢目的監(jiān)控知識產權、域名注冊(法律服務)、法律文件準備服務、與合同談判相關的法律服務(替他人)、版權管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個人背景調查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孟原玉
劉影
姚旭祺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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