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佛山四喜登高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億捷順達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7038289號“四喜日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所引證的第26456622號“四喜園子”商標、第30799805號“四喜園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面包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蛋糕、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較為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系并且足以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吳彤
龔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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