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四川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時譽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746272號“四川德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5034421號“德力愛生活LOVE LIFE”商標、國際注冊第819583號“DL及圖”商標、第4829029號“DL及圖”商標、第14777576號“DL”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引證二、三、四已經(jīng)共存,請求審查標準遵循一致。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整體存在一定區(qū)別,尚可區(qū)分,共存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尚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張貼廣告、進出口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營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依據(jù)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關于其他引證商標已經(jīng)被核準注冊使用的主張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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